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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图书借阅管理系统项目

来源:RFID世界网
日期:2015-11-09
摘要: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图书借阅管理系统项目

  受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以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图书借阅管理系统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均可参加谈判。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图书借阅管理系统项目

  (二)项目编号:TGPC-2015-A-1157

  二、项目内容

  标签转换模块与馆员工作站模块(共用)2套;自助借阅与归还书模块3套;图书盘点排架模块2套;RFID标签100000个;图书编目100000个;借书证制作4600个(品目编号:A020199)。预算426600元。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所投产品详细配置清单,该清单在投标人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后上网公示,并作为验收的依据。清单内容应包括详细配置及技术标准,并与交货时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一致。

  三、实质性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所投标签转换模块与馆员工作站系统、自助借阅与归还书系统、图书盘点排架系统生产企业与投标人在有效期内的签约代理协议,若无签约代理协议,则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企业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

  (二)投标产品实质性资格要求

  投标人所投标签转换模块与馆员工作站系统、自助借阅与归还书系统、图书盘点排架系统须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

  四、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执行

  五、报名及免费下载谈判文件时间、方式

  (一)报名及免费下载谈判文件的时间:2015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12日,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及免费下载谈判文件的方式: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我要投标”进行报名及下载谈判文件,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

  六、网上应答时间

  2015年11月6日9:00至2015年11月16日13:30,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我要投标”进行应答(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具体领取办法见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首页-机构证书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tjca.org.cn)。

  七、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谈判时间及地点

  (一)提交响应文件及签到时间:2015年11月16日13:45至14:15(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

  (二)提交响应文件地点: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46号窗口。

  (三)谈判解密时间:2015年11月16日14:15至14:30,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谈判解密的为有效响应(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

  谈判当日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应答提交并递交纸质响应文件,方被确认为有效投标。

  (四)谈判地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八、成交供应商须于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者视同领取。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蒋海琳、范志刚

  (二)联系电话:022-24538139

  十、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和平区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

  (二)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05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陈长江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13820988187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022-24538288

  (四)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汇款银行及账号

  邮政编码:300161

  电子邮箱:pc@tjgpc.gov.cn

  开户银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光大银行广东路支行

  账号(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087554120100304016912

  (五)采购代理机构网址:www.tjgpc.gov.cn

  十二、质疑方式: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0〕14号)规定,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免费领取谈判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