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传媒 旗下网站
登录 注册
RFID世界网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正文

明年南京将实施新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车位紧张可借绿地

作者:本站采编
来源:南京晨报
日期:2015-09-25 11:36:15
摘要:一说到停车,绝大多数开车人都是一肚子意见,出门办事停车难,回家进小区还是停车难,虽然这几年南京市政府配建不少停车场,增加很多的停车位,可是怎么也赶不上疯长的汽车销售量。为了解决停车问题,记者昨日从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15713753@qq.com。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而新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将在2016年实施。

  车位只售不租将被处罚

  一说到停车,绝大多数开车人都是一肚子意见,出门办事停车难,回家进小区还是停车难,虽然这几年南京市政府配建不少停车场,增加很多的停车位,可是怎么也赶不上疯长的汽车销售量。为了解决停车问题,记者昨日从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15713753@qq.com。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而新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将在2016年实施。

  主城区5000平方米以下地块优先建停车场

  《征询意见稿》中提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但对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的区域,可以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规划和建设适度的公共停车场;加强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大中型商贸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加强老旧小区、医院、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的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在用地保障上,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地。主城区5000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空闲土地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的,经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代建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有关要求,设置临时停车场。

  车位紧张区域可按比例向绿地借地划车位

  相比于小区外的停车难问题,小区里面的停车矛盾更加突出,记者走访过一些老小区,因为建设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车位配比的问题,停车位远远不足,很多业主因为没有地方停车就自行毁坏绿化带私建停车位,而一些不开车的业主对此提出反对,引发了诸多矛盾,这种情况在老旧小区里面还比较普遍。

  对此,《征询意见稿》里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方案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在现有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利用绿地并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比例建设停车场。

  规模达一百个车位以上停车场需配充电桩

  为了节能环保,倡导新能源,就需要加强公共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达一百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新建专用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设施中充电设施和专用车位的配建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标准和技术要求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

  另外,在一些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房地产建设单位车位只售不租将会被处罚

  《征询意见稿》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现状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共区域私设地锁抢车位将会被依法查处

  私设地锁抢车位是个比较常见的现象,特别是在小区里面,一位业主为了抢占车位,就自己买来地桩、地锁装在地上,划上车位,表示这个车位就是属于他的了,其他人不得使用,本来是公共的车位,谁先来谁先停,现在被强行抢占变成了私人车位,不少小区的道路、公共地方都横七竖八设置了各式各样的地锁,居民意见很大。

  私设地锁抢车位的行为以后要受到查处了,根据《征询意见稿》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而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开车人停车场逃费将被记入个人信用系统

  停车场为车辆提供了停车服务,依法交费是很自然的,但是也有一些车主为了贪图小利,存在逃费的行为。而一旦新的停车管理办法实施,逃费行为将是得不偿失的。

  届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在其补交费用之前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将恶意逃避交费车辆信息,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上有了污点,那么贷款、坐飞机等可能都会很麻烦。

  收费停车场里面丢东西 车辆受损可索赔偿

  《征询意见稿》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因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或者过失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医院30米范围 禁止建道路临时停车场

  因为停车场不够用,现在很多道路两侧都划线作为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施划首先需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还得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但不是所有地方都是可以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的,这些地方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主道;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范围内的路段;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记者 端木

  《征询意见稿》对停车收费作了明确的规定,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等其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主城外围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出具收费票据、违法收费的,由价格、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