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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公交卡磨损费是霸王条款 严重侵犯消费者财产利益

作者:乔子轩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5-06-26 10:14:34
摘要:南京市民王女士近日去办理公交卡退卡,却被告知曾经被收取的30元押金无法退还,原因是公交卡每月还要收取1元的磨损费,30元押金早就被“磨损”掉了。记者调查后发现,在《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的确有磨损费一说,但有市民对磨损费收取是否合理,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南京市民王女士近日去办理公交卡退卡,却被告知曾经被收取的30元押金无法退还,原因是公交卡每月还要收取1元的磨损费,30元押金早就被“磨损”掉了。记者调查后发现,在《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的确有磨损费一说,但有市民对磨损费收取是否合理,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公交卡押金被每月扣1元的磨损费蚕食,表面上看有《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明文支撑,实际上是霸王条款的画皮。

  首先,收取磨损费并无相关法律依据。尽管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下发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中有“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可按照工本费向用户收取费用;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核定”的规定,但只是明确可收取押金和补发工本费,并未规定磨损费。公交事业属公益事业,公交卡服务并不能任性而为,收取任何费用都须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收取的合法性、标准的合理性,实际上,公交卡收取磨损费本质上是企业自行收取的。

  其次,执行收取磨损费是加重市民责任。《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是公交卡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每月收取1元的磨损费是加重市民财产责任,这要求公交卡公司在办卡合同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表述,在市民办卡时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事实上,公交卡公司并没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很多市民只知押金条款不知磨损费条款,无形中限制了市民权利的行使。

  再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财产利益。按性质,公交卡押金是物权法上的质押担保,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公交卡所有权属公交卡公司,押金是市民私人财产,且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也归市民。而公交卡公司没有经物价部门批准、在师出无名的情况下,以每月1元磨损费形式将公交卡押金收入自己腰包,明显是侵犯市民的财产权益。

  所以说收取公交卡磨损费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应当对《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有关条款予以修改,使公交卡尊重公平消费规则。而且对《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涉及侵犯市民权益的条款修改已有先例。2012年,当地法院就曾判定,《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资按照余额的10%收手续费”的规定对原告无效,随后这条规定被修改。可见《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暗藏不少问题,亟待当地工商部门严格审查,使这一规定能从公益的角度予以修改。其他城市也要以此为鉴,对本地的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法律体检,莫让便民卡成为揩油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