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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POS机套现犯罪需净化金融市场

作者:曹坚
来源:上海金融网
日期:2013-06-25 10:31:36
摘要:POS机是商户使用的一种销售点终端结算设备,具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在与银联服务平台或银行结算系统联网后,可以实现银行卡消费结算。近年来,利用POS机套现犯罪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信用卡交易市场秩序,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
关键词:POS机金融市场

  POS机是商户使用的一种销售点终端结算设备,具有现金或易货额度出纳功能,在与银联服务平台或银行结算系统联网后,可以实现银行卡消费结算。近年来,利用POS机套现犯罪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信用卡交易市场秩序,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POS机非法套现与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紧密相关,多数情况下相伴相生。

  当前,POS机非法套现犯罪呈现如下几方面的特征:一是非法套现数额巨大。犯罪分子利用POS机非法套现,逐渐由以前的单打独斗、小作坊式生产向产业化、集团化、规模化转变。司法机关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例套现金额往往多达亿元,社会危害性极大。二是集团犯罪趋势明显。POS机套现犯罪分工协作的趋势明显,有的负责成立公司,有的负责申办POS机,有的负责宣传销售套现业务,有的负责汇转资金。利用POS机实施犯罪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持卡人与POS机主勾结,名义上买了东西,但实际上没买,刷卡套现成功后各自分成。另一种是POS机主不知道持卡人手里的是伪卡,持卡人在POS机商户那里买东西,然后通过其他方式再变现。POS机的流转和使用已经形成非常庞大的产业链。三是犯罪联系网络化。POS机非法套现活动已由网下转向网上,犯罪分子通常借助QQ群打广告,一旦有意向即线上联系,商谈价码。网络化犯罪便于犯罪分子之间的交流联系,跨地区、跨省市犯罪屡见不鲜,增加了查处打击的司法成本。

  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司法机关、银联等有关单位采取综合措施,有效整治POS机套现犯罪,避免一味强调刑事打击而造成治理乏力。

  一是加强对POS机的监管。商户申请POS机,需要向银行提交各种证件申请装机,银行对资料进行第一轮审核之后,再递交给银联进行申请,银联通过第二轮审核后,就会安排POS机的维护公司到商户处进行安装。POS机维护公司负责安装、培训商户使用、机具维修等工作,而收单行对于POS机的使用要进行监管。目前,客户在POS机上刷卡后,银行对每笔交易都有记录,还会向申请者提供交易清单、每笔的手续费、进出账目等,但对于POS机到底如何使用,银行并不会有额外监管措施。建议银行方面要严格审批程序,逐项审查申请条件,确保申请资质符合要求;在批准申请后,还要不定期开展检查,对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税务征收等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及时发现虚报冒领POS机或者违法变更POS机使用范围的情况。

  二是加强对互联网非法营销POS机行为的整治。当前,互联网上各种以套现为名的QQ群、论坛等随处可见,大量滋生非法套现等涉及信用卡业务的违法犯罪。建议公安机关网监等部门加强相应治理,在互联网运营商的协调配合下,对某些明显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而存在的QQ群、论坛等要及时予以关闭,增加犯罪分子的犯罪难度,增大其犯罪成本,有效铲除滋生非法套现的犯罪温床。

  三是加强刑事打击力度。为有效打击POS机非法套现犯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将这种犯罪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两高”随后制定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套现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了明确。使用POS机非法套现,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是“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是“情节特别严重”。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两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对应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两高”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量刑的相应数额依据,但是量刑弹性依然过大,难以指导司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套现大要案做到精确量刑。建议各地司法机关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非法套现犯罪的情况,在“两高”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数额标准,特别是将“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进一步具体化,对非法套现达到千万、亿元数额的犯罪,配置相应的刑罚,做到罪刑相适应,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的非法套现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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